开发商逾期办证,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本木杂谈 日期:2008-4-2 10:53:12
作为购房者购买房屋,除了能够及时取得房屋外,及时取得房证也是购房者非常关心的。在实践中,经常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很早就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但房证却迟迟不能办理的现象。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开发商前期的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完善,所以不能办理房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也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此类合同一般无效;二、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过关,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导致不能办证,这种情况较少;三、由于开发商配套设施不到位,如消防、绿化、供排水等不到位或不合格导致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办理房证;四、开发商故意拖延办证。以上四种情况,不管哪种原因出现,开发商均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那么便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下面,分别就上诉四种情况分别分析。由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同,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具体情形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大家需要注意。
一、开发手续不全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涉及到很多政府主管部门,也涉及到很多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如果缺乏其中的相关手续,往往会影响到办证。例如,如果没有办理规划审批,则为非法建筑,在规划部门作出处理之前,该房是不可能取得房证的,还有被责令拆除的风险;如果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则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一般也不会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也不能取得房证。没有上述手续,也就不可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按照规定,房屋是不能销售的。按照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在起诉之前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往往是由于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因为时效期间的遗失,而成为合法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主张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山东省高院,在2005年底出台了一个关于民商审判工作的意见,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也进行了规范,其认为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至于,该意见的合理、合法性,这里不做深究,但应当注意。
二、由于施工质量,未能竣工验收
目前来讲,我国房地产开发存在两个层次的验收,一个建筑法意义上的竣工验收,主要是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也成为初验。如果未能通过验收,则该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购房者起诉开发商,开发商由于不具备交付条件和办证条件,购房者的损失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无法起诉。如果严格要求购房者在原约定日期两年内提起起诉要求办理房证,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则会导致法院即使判决履行,也可能由于无法修复而导致无法履行,违约金或损失由于还在增加而产生新的诉讼,造成法院判决的丧失权威性,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诉累。故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开发商办理了所有验收手续,可以办理房证之日起计算(一般在办理大房证之后),而不能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日期之日起计算。
三、综合验收未通过
正如上面所讲,存在两个层次的验收,一个是建筑法意义上的验收,另一个呢则是房地产开发上的验收,根据国务院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管机构应组织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后呢,还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如果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则也不可能办理房证。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同第二种情形。
四、开发商故意不给办理
在具备办理条件,开发商由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拒绝办理房证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日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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