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世家小区管理规约
作者:小颜日记 日期:2008-5-5 16:04:42
百年世家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百年世家
坐落位置: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新村10-120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 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 时至12 时
下午:14 时至18 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三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合理的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 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出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业主委员会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九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如给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3%,交纳方式为________,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以下物业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方式收取。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商业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其他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四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月 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从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分成比例,除物业服务企业应收取部分外,其余属全体业主按面积比例享有。
第三十七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1、公共道路停车场
公共道路停车场由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业主使用公共道路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停入划线区域,所停车辆应不妨碍其他车辆及消防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应按露天车位100元/个/月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从公共道路停车场收益中按照20元/个/月提取停车服务费,另80元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于当月月底前转付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会所由全体业主所有,会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后公示。
第三十九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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