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前应查清房屋性质

 

        2006728,孙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李某就位于浦东新区灵山路1390弄某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人民币655000元。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向李某支付了196500元,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人民币6500元。孙某由于购房心切并轻信中介,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支付首付款时,均未认真查看房产证复印件,也未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产权信息。直至200681,双方在房产交易中心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时,孙某才得知该房为20054月取得房产证的配套商品房,按照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孙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房款196500元,判令某中介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6500元。

 

虽然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孙某拿回了购房款和中介服务费,但是其为购买此房屋浪费了大量精力,错过了很多购房时机,并承担了律师服务费。

 

律师评析:

 

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上海市房地局曾于2005年制订《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28条明确规定“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

 

本案中,孙某误把配套商品房当普通商品房购买,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等到该房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再行过户,必然使孙某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因此,孙某有权请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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