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广告暗藏楼市危机

作为房地产的晴雨表,地产关高投放也从侧面反映出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记者注意到,本月各大媒体的地产广告都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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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销,少了“网络”,行不?????

但是几乎所有参与者都在把网络宣传推广等同于网络营销,这是错误的认知,房地产与网络的结合目前还不是网络营销,而只是网络调研、推广阶段。营销可以粗略地分为调研、定位、包装推广、销售等环节。然而目前所说的“网络营销”根本无力承担这些环节的工作,只能部分地解决调研、包装推广这两步流程。随着房地产网络营销竞争的日趋激烈,未来的房地产网络营销中,谁可以圆满地完成营销的所有环节,通过出色的宣传推广使房地产产品得以顺利达成销售,谁才可能从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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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上房地产投资最后一班车

楼市和股市的规律真是惊人的相似。你如果是买方,价低的时候要么看不上,要么期望它继续下跌再买进;市场开始启动的时候,你根本没有意识到现在是买入的最好时机,于是错过了;毫无疑问,价格还在持续上涨,你开始后悔早些时候为什么没买;总是有这个朋友要你陪他看看,那个亲戚要你参谋参谋,你跟着脑袋一热,便买了……恭喜你,你成为股东(房东)了,你被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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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不得只标起步价 市民不再受诱惑

房地产广告是不少市民买房的指南。《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广告设置了7条规定,其中要求在房地产广告中,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及市政设施,应当注明是在规划中还是在建设中,让市民对周围的配套设施心中有数。同时,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环境绿化内容的,应当与规划设计或实际施工相一致,不能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美化,甚至用其他图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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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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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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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房地产广告吗看

物业位置、售价 房地产广告中通常都配有一个物业位置图。但这种图示只是示意性的,并不是准确的距离位置。因此,看位置一定要以标准地图中的为准,而不要仅从广告中的位置图中去“找感觉”。 房地产广告中标注的价格,一般情况都是起价,即项目销售的最低价,客户实际购房价格则要根据楼层、朝向、户型结构等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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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有效 短信广告分食房地产广告市场

今年以来,很多手机用户频频收到房地产公司的短信广告,需求的则按图索骥,不需要的看后或删除或置之不理。与此同时,许多房地产公司对短信广告的效果由怀疑迅速变为认同,并把它列为房产项目广告推广的必选方式。广告专家认为,短信广告是手机互联网广告的一个较原始的产品,随着手机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手机平台的广告形式将会不断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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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城房产广告涉嫌违规

  对于网友的疑惑,记者不敢妄言,便于9月6日下午专程来到南昌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的负责人一看记者提供的紫金城发布的广告,就明确地告诉记者:“该房产广告涉嫌违规。”接着,该负责人把记者引到一位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办公室,从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管理条例》中找到第16条。该条款称: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工商局法律专业工作人员说:“根据这一条就可以判定紫金城的房产广告违规。”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此,工商部门将展开调查,并依法查处。由此可见,在宣传上,紫金城已经可以肯定是“违规了”,是否违法,我们等待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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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查各区县房产市场 给三千经纪人过筛子

  近期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联合对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开展了专项整治检查,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房地产经纪人3000多名,对100余名存在轻微的违规经纪人进行指导。   此外,各部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门制定了整治方案。如市发改委针对价格进行检查,明确了价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发改委相关部门与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开展了对开发企业的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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