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面临两大挑战

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 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获得通过。一般而言,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即可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经历了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历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就在《物权法》被人大通过之际,出现了中国“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和广州城管“没收式”执法,这两件事情使得《物权法》的实施可能面临着基层部门执行力不够和一些方面规定模糊的挑战。

 

央视《经济信息联播》4月1日报道:最近,广州一名无照小贩因为连续两天被城管没收了摆卖的工具和商品,而在马路上失声痛哭,引来大批路人围观。目击者说:“她卖那个水果、玉米,昨天城管把她的东西没收了,今天又把她的东西没收了,城管拿了她的车、炉子和锅,她就觉得很无奈。”虽然马路摊点的小贩给城市带来交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但是支持小商小贩经营,不仅有利于开拓低门槛就业空间,扩大就业,而且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对于政府如何来管理规范马路摊点,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华盛顿、纽约的主要街道上,市政当局都规划出露天摊点让民众申请,甚至在白宫和国会周围,也有数十个这样的摊点。

 

《物权法》强调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城管当街掀翻商贩水果摊或没收水果、秤,铰坏违法运营的三轮车,都属于侵犯私有财产范畴。任何机关和个人是不能够随意地去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们的生产工具,或者是他们其它的私人财产。中央政治局3月23日下午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中央高层都已经开始学习《物权法》了,而广州的城管却还执迷不悟。在《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前,广州城管还是抓紧时间好好学学《物权法》。由此可见,《物权法》的实施面临着基层部门执行力不够的挑战。

 

比起广州城管的没收式执法,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大量的争论,甚至包括起草《物权法》的专家们。在重庆,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的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3月19日当地法院举行了听证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3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关于拆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虽然《物权法》对城市拆迁做出了规定,但是在一些方面仍然没有规定明确,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大量关于重庆拆迁户的争论出现。此次关于重庆拆迁户与《物权法》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哪些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物权法》没有详细规定,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如果从此次拆迁属于商业利益范畴来看,《物权法》仍然面临着困境,因为《物权法》对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做了规定,对于开发商这种商业目的的拆迁还未作规定,至于如何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要依赖于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因此,可以看出来,《物权法》在面对城市拆迁中出现纠纷的时候,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缺失。

 

二是补偿标准的估算和评估方。

 

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补偿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重庆“钉子户”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拆迁户选择了实物安置,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这样的要求,其实并不过分。而拆迁工作管理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却要求户主接受远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按照女主人的说法大约13万/平米)的评估补偿价格(1万多/平米),这对目前的产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吴苹一家认为补偿不合理,坚决与开发商和有关部门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

 

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僵持的局面。特别是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拆迁中,最好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三是城市拆迁的法律程序。

 

在这起拆迁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产相临房产全部拆掉,断路、断水、断电,这种拆法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了对被拆迁人相邻权的侵犯。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发商是不能擅自用强制手段的,在实施拆迁之前,公民有权享有正常的生活权利。拆迁的具体法律程序和拆迁中拆迁户享受的基本生活权利,《物权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现实中比较混乱,遇到和开发商僵持不下的拆迁户,一般是由行政部门作出裁决,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地方法院关于强制拆迁的裁决,是一个具有偏袒的裁决。法院的任何裁决,都不应该只是为了保证一方的利益,也应该保障拆迁居民的正当权利。

 

关于重庆拆迁户的争论,让我们感觉到了《物权法》中关于拆迁规定的模糊和不完善。但是,这正好彰显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出现的现实意义之所在。无论是公民的私产保护还是其他正当权利的维护,从来都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在对其维护和推进与对其侵犯乃至取消之间永不停止的抗争过程。因此,如果没有像重庆拆迁户这样的抗争和央视对广州城管“没收式”执法的曝光,那么无论是宪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物权法中对于公民私产保护的规章细节和理念,都不会自动得到贯彻执行和逐步完善。

 




[本日志由 于 2007-6-27 15:51:1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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