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味令重庆锦绣山庄住户不敢开窗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7-7 04:23:25
“近20万平方米的弃土上堆满了垃圾,臭得周围居民平时都不敢开窗户。”1月25日,市民唐女士打进本报热线投诉称,别墅区围墙边的建筑工地擅自倾倒弃土,弃土堆现在比围墙都高,严重影响了别墅区的安全。
弃土堆高10米长20米
1月25日下午2点,记者在现场看到,堆积的弃土堆约10米高、近20米长,上面随处可见食品袋、卫生纸、果皮等垃圾。而锦绣山庄6米高的围墙,竟比这个“垃圾山”还矮了1米左右,站在“山”顶上轻轻一跳就可以越过围墙。据悉,正在修建的公路是连接龙头寺和210国道的一条市政道路,施工单位是重庆安顺达建筑公司。
“我们初步测算过,整个弃土堆面积约20万平方米,泥土已将小区的排洪沟堵死了。”锦绣山庄物管部郑经理称:“现在我们最怕下雨,担心围墙承受不住弃土坍塌。”住户深夜曾逮住弃土车“去年9月,外面开始修建公路,围墙边就悄悄出现了一些弃土堆。”唐女士称,正在修建的公路距别墅区围墙还不到两米远。
物管保安部梁主管也称,去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11点过,他们和业主代表一起逮住了正在倾倒弃土的渣车。”物管调查发现,渣车上的弃土全部来自正在修建的公路。梁主管称,臭味令住户不敢开窗。
建设指挥部责令建挡土墙
1月25日,记者从高新区建设指挥部获悉,该指挥部责令施工单位修建了10余米长的挡土墙。公路施工方安顺达公司有关负责人称,“我们现在已经无法施工,关于此事已向高新区指挥部报告。”
市民部分投诉
沙坪坝区周女士:沙北村37号千秋花园旁边的下水道堵塞很久了,粪水一直往外流。
沙坪坝区黄先生:小龙坎黄桷湾里生活垃圾很多,但一直无人清扫。
南岸区丁先生:几个月来,福红路海王集团对面工地的马路边,一直堆有几吨垃圾,无人清理。
南岸区王女士:涂山镇38中周边属于城乡接合部,其环境十分差,垃圾成堆。
九龙坡区林先生:杨家坪前进支路7栋、8栋底楼有两个餐馆,没有安装排烟管道,直接向楼道里排烟,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
九龙坡区曾先生:袁家岗渝中花园门前有很多卖水果、卖菜的小摊贩,他们随意丢弃烂菜、烂水果,不仅占据人行道妨碍行人通行,也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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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调控: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3:09:06
就在人们普遍期待新年来的宏观调控能将持续高涨的房价“摁住”时,一季度的统计报告出来了。报告显示,今年1至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一直在6.0%上下波动,这种涨幅与去年各月相比只高不低,而3月份包括各类房屋类型在内的销售价格涨幅竟比上月提高了0.6个百分点。面对这一怪现象,人们十分疑惑:房地产调控已经搞了两三年了,难道房价调控成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房价调控与控制房贷金融风险存在着一定矛盾。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业与金融业高度相关,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各银行贷款规模中的占比越来越大。有统计显示,银行贷款占大型房地产公司融资来源的7成,占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比例则近100%。但是,房贷业务在繁荣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各地房地产贷款坏账率在不断上升,假按揭问题仍然严重,如某银行被查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总额中有6.05%涉嫌假按揭。为此,监管部门近来一再提醒各银行要高度重视房贷业务的金融风险,而其最新动作是将对各银行的房地产信贷管理进行检查,对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在房地产业目前依然红火的情况下,房贷业务就已经暴露出风险因素,很难设想,一旦房价进入下降轨道,又将有多少问题房贷将曝光于阳光之下?正因为如此,政府在进行房地产调控时,既要顾及广大购房人对高房价的不满,同时也要顾及银行和房地产业的利益。有道是“手心手背都是肉”,割哪块都将疼及全身。也正因如此,宏观调控政策每每都是强调要抑制住高房价,而从来没提出过要将房价降下来的只言片语。然而,房价强劲上扬的惯性一旦形成,没有强大的外力作用是改变不了其运行趋势的,如此,我们对房价涨幅的居高不下也就不难理解。
其次,房地产领域大量存在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高房价构成了强大的支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富豪从该行业脱颖而出,什么福布斯富豪榜,什么胡润富豪榜,来自房地产业的富豪都占了相当比例,房地产业几乎成了暴发户的策源地和“集中营”。但面对社会上对一些地产富豪高价售房是为富不仁的指责,他们也表露出相当的委屈。有地产大腕说,我们也不容易呀,有那么多的地方政府部门管着房地产开发,哪个婆婆我们也得罪不起。应当承认,房地产业确实是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高发区,过高的房价中确实包括开发商进行“政府公关”的灰色成本,事实上,近年已有不少相关官员因此而滚落马下。正因如此,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中央八部委牵头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在精心部署后日前进入了实施阶段。根据部署,国内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被全面清理,逐一检查,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将受到重点清查。在部分城市房价飞涨、房地产市场不健康因素日渐突出的背景下,这次整治行动将矛头指向了反映日渐强烈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洗刷房价交易的“灰色寻租成本”,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地方政府显然已成为高房价的重要受益方,专项整治能否成为打压高房价之利器恐怕还有待观察。
再次,如何区分正常消费购房与投资及投机性购房是房价调控的一大难题。我国房地产业近年来之所以能一直保持着购销两旺的景气状态,正是因为存在着强大的购买力作为支撑。按照传统的商品经济理论,要想打压某一种商品的价格,抑制需求当然是首选。然而,我们对当前国内旺盛的购房需求并不能一棍子都“打死”,满足城镇无房居民合理合法的居住需求是任何一国政府的天然职责,我们不是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吗?即使是有房户也存在一个提高其住房舒适度和提升消费档次的问题,对此政府不能认为是非理性消费。我们所要抑制的应该只是投资与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合理住房需求则应大力满足。既要抑制又要满足,这就产生了调控的矛盾,就使得政府在出台更多、更有力度的政策时就难免瞻前顾后,难免左顾右盼,有时就会显得顾此失彼,百姓就此得出政府难以撼动高房价的印象也就成为自然。
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国房景气报告说,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已达11261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3月份的国房景气指数为101.22点,环比和同比均在下降。这一报告似乎重又点燃了房价下调的希望之火。但是,景气指数下降不等于房价下降,如果上面所说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所谓房价下调恐怕还只能是一个梦想。不过,从最根本上看,我们还是要说,一个背离了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房地产市场,注定是一个难以持久存在下去的市场。房市最大的风险在哪里?就在于房价的走势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认清了这一点,房价调控就绝不可能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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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潢质量的保障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3:08:14
很多装修户都有这样一个体会,装修太烦人,而且花了不少精力也未能搞好。预算问题,材料问题,施工质量等等,这些足以是业主筋疲力尽,但结果未必使您能享受新居带来的快乐。
家庭装潢对大多数购置商品房的业主来讲,新购住宅非装修不可(装修房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该商品房的装修将涉及多个工种,选用材料更达成百上千种。业主想要控制整个装潢过程,其难度可想而知。业主找装潢之日,也就是问题、矛盾暴露之时。对这些问题、矛盾不管哪一方面处理不当,都会间接或直接影响日后的装潢全过程。下面就以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首先,客户拿到预算报价,对业主来讲,五六张甚至十几张的报价单,往往越看越糊涂。预算中反复出现的主材料、辅料、人工费如何计算?多少才算合理?难以判断,业主心中无数。在我们接触的业主中,很多都有这样的疑问,辅料价这么高?水泥是否要用这么多?……在目前装潢报价中,既有以材料/人工分别列清单报价的,也有用项目单价报价的,报价之难懂,对一些业主来讲,甚于天书。而如何在预算中把材料列明,加以明确,实属重要,这以环节做不好,将对以后的装潢施工带来麻烦。对此监理方能为你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预算审核,这一切将为你日后的装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其次,材料问题。对一套装修住宅来讲,所用材料上百种,质量有好坏,材质有不同,价格有高低,材料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造价;材料选择合理与否,同样影响造价。而对材料的验收,必须为行家所为。
在装潢过程中,业主最担心材料上的以次充好,混充规格。请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公司来实施验收,确保物有所值是较好的解决方法。 再次,施工质量问题。这是装修结果好坏的关键,要想质量好,达到相关的验收标准,除了施工人员的技术外,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而上海目前以民工为主体的施工队伍,对规范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建设部国家质监局近日联合发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施工,对房屋结合的安全、防火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做到有章可循,而这一切的贯彻落实,同样须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实施。 综上所述,从预算开始到正确选择装修用材,再到这个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整个过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把施工质量实行有效地全程控制,我们的业主才能得到一套称心如意的新居。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有独立的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民装饰监理有限公司是经市建委批准的具有家庭装饰监理资质的专业公司,上海市监理协会会员单位,我们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为您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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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报标准将调整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3:07:28
中国房地产需要“谦卑”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3: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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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持枪守护物权?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3:02:13
个人持枪,在中国没有成为问题。因为我国合法持枪的,除了军队士兵就是少部分特定执法人士,拥有猎枪者很少,少得可以不计。
我们无法理解美国那种个人可以拥有枪支的自由。
设身处地想象一下,倘若社会生活中不停地发生冲突,而冲突双手均拥有枪支,维持和平的可能,就在于对人性、理性的信赖,对法律的尊重,或者还有宗教的约束。在晚清,中国社会普遍贫穷,个人持枪除了大清律的约束,恐怕经济的原因更为重要。而一旦突破法律和经济条件上的约束,拿起了枪,恐怕就是踏上不归路了:反叛。民国期间,军阀混战,却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群伙持枪,则有守土或护法之职,个人则不持枪。所以,民国期间虽有军阀混战,但在军阀辖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风尚,南有广西,北有山西。
再远溯一点,《水浒传》描述的境界,那时没有多少火枪,持刀者大约是要有些膂力之人,普通人拿刀费力、守住刀更不易。持刀而守不住刀,则伤已更易,所以在可以自由持刀的宋代,出门带刀的人或许不少,但敢侍刀傲世的人并不多。
倘若当代中国允许个人自由持枪,会有什么后果?这是个理论问题,我绝非在此向人大代表们游说。我想借此话题说说个人保卫私人财产的事。
《中国经营报》4月23日A9版刊登了一篇翻译文章,作者是199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芝加哥大学加里·贝克尔教授。他的文章题目是《中国的渐进式经济革命》,乃一篇评价中国《物权法》的文章。“但是,即使法律形式的私有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现实,完整的产权保护自然有待于司法独立的实现,这将使法律能够以合理且有效的方试得到贯彻。”这话与我对《物权法》宣传中推出“柏林磨坊主的故事”之评估,如出一辙。我仍旧拿当代中国的农民之物权保护说事:人均占地仅一亩多的中国农民,凭什么保护自己的田地及房产上的收益权利?农民的房产是不用多说了,除了难以对抗国家征用之外,其它侵犯不太可能有。因为中国农民心目中,现正用着的房产,实际上比祖坟还重要,挖人祖坟是何等不可饶恕之事,侵人房产更不可容忍。这个理念,比法律还管用,因为农民以性命相搏,也会守住房产。但对田地里的收益,农民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都成问题。种几亩瓜果,到成熟时,要守住瓜果是非常艰难的。住房四周有五六亩果树的我二哥,每年都会面临这么一个困惑。下爆弹、以“洒农药了”相胁、养护院狗、夜间巡逻,手段用尽,均不奏效,“要是有把枪就好了。”他忿忿地说。
枪,在这种时候,作为底线手段浮现出来。我也思考过这个问题。曾设想:倘若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征收公粮,转向科技下乡、法制下乡、选举下乡,多管齐下,是不是会培养出良好的产权意识?不轻易侵占别人的瓜果,同时也爱惜自己的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尊重产权意识,是恢复一种更久远的传统,是对打土豪、分田地、及人民公社大锅饭新传统的否定。但这个新传统的最突出显现,是目前已与时俱进为“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的制度。中国人常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乃是说人生无常,今天吃你几个瓜果,没准只不过是提前三十年吃了而已。
在这种制度下的隐性话语,就是吃你几个瓜,没什么了不起。而枪的底线,是性命攸关的。故而,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必定不会牵挂到枪的问题。从策略的角度,为了守住这区区六亩果树,值得去申请一把猎枪吗?一旦猎枪开火打死或打伤偷窃者,法律制裁的,还是持枪人。说白了,制度不守护这六亩地的收益权。
大体上,中国农民的土地,平均每人也就一两亩,平均每户也不过五六亩,无论从人情还是制度,都处于没什么好守的状态。
而即使是入室偷盗,在城市可称为“爆窃”,市民致窃贼于死地,可以以正当防卫免责,而在农村,入室偷窃,被称为偷鸡摸狗,户主是不存在正当防卫致偷窃者死的自由的。
这么说来,广大农民没有任何理由去进行“绝地反击”护物权了,因而,广大农民“先验地”放弃下了手中的“枪”。这“枪”既实指枪械,也象征地指示农民护产权的手段。
城市立法者开口说话了,这正是目前制度设计的效果,让农民既为一亩三分地所捆绑,又不会产生为一亩三分而舍命拼死来坚守的意志,于是乎,中国社会离个人持枪渐行渐远,越行越远。天下从此太平矣。至于美国发生校园枪击案及美国人拥有持枪自由的故事,放在世界史大背景下,听故事的中国人似乎是桃花园中人,“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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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监管政策下 中小中介将离我们而去?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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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廉租房制度被悬空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8 02:56:43
“房价越来越高,与住房过分强调市场化、忽视社会保障功能有关。”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近日表示,在大力经营城市的操作下,地方政府放纵房地产商的行为,推升了房地产的价格,忽略了百姓的利益。
廉租房建设之所以滞后,根源就在于廉租房制度被架空了,空有制度没有房子或者数量太少,已经成为目前廉租房制度最大的问题。为此,民建中央专门向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廉租房制度定位,将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列入政府职能,将廉租房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是否落实廉租房制度和解决了城镇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列入每年考核各级政府工作政绩的内容。
不断降低廉租房申请的门槛,让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住得上廉租房,而且还能住得好,不影响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这才是廉租房制度完善与成功的标志。以往变补“砖头”为补“人头”的主流做法,看来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破解廉租房资金困境,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关键在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使得廉租住房建设制度不再被“悬空”。
“建议重构住房制度与消费模式。”任玉岭认为,房改是有很大成绩的,但是我们的房改不到位是存在的。在此前“国八条”、“国六条”等多项调控政策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再持续出台一些调控政策,估计也难把房价调下来。为了真正解决居民住房问题,需要对整个城镇居民住房建设体系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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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为避免不必要纠纷 订立租赁合同需仔细斟酌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7 08:07:44
相对买卖来说,租赁市场的纠纷虽然要少很多,但是在订立租赁以及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漏洞甚多。比较典型的纠纷有以下三类:
提前退房能要回押金吗?
租客违约,提前退租。按照一般的租赁付款方式,房东手里至少有等同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一旦遇到租客提前退租,房东可以用这笔押金来缴纳由租客所造成的如水电煤等遗留费用,或者用来支付寻找下一租客时所产生的中介服务费。通常,房东认为租客提前退租应视为违约,押金不该返还。但有的租客认为自己结清了水电煤等费用,且未给房屋内家具家电造成损坏,理应拿回押金。这时纠纷产生了。关键是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金或是怎样约定的。
中介费免付是否有依据?
租客提前退租,双方要求中介返还中介服务费。这类纠纷虽然也是由租客提前退租引起的,但却转变为与中介之间的纠纷。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存在,中介方的责任就告一段落。尽管租客提前退租,但因为合同早已生效,因此,因租客提前退租给双方带来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出租房里东西坏了由谁修?
维修责任,到底由谁来付维修费用,租客与房东常常会为此争执不休?房东往往认为是租客使用不当造成损毁,而租客则认为家具或家电自然老化,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上,在合同中或者物业交验单上,通常会写明责任归属,维修人员也能够判断造成损坏的原因。如果是紧急情况,租客要求房东维修却一时又联系不到房东,中介会帮助租客找维修人员先行维修,再协助联系房东解决费用由哪方承担。
在签合同,包括附件,以及做物业交验时,都要多个心眼儿,考虑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各种情况,尽量将责任明确化,免除纠纷隐患。作为中介方,应根据经验帮助双方考虑各种问题,从而将大家的损失减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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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交易案例引出的教训 无视定金罚则自食苦果
作者:情景之中 日期:2007-6-27 08:07:18
反悔不买定金不能退还
今年3月,刘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居间,与卖方蒋先生签定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位于西渡鸿宝一村的一套二手房。当日,刘先生将7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交予中介。第二天,刘先生突然反悔,下午通知中介,称自己无意购买此房,要求中介退还7000元定金。房产中介称该款项为定金,已交给房屋产权人,不买房也不能退了。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奉贤区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接诉后,对刘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进行了审查。合同第三条明确写明:“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7000元给甲方,若在支付定金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售此房或违约的,则双倍定金返还给乙方。”第四条明确写明:“乙方交付定金后30天内应与甲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乙方逾期不订或违约的,则无权索还定金。”该合同上记载的条款并无明显违法事项,在双方签字确认下应属合法有效。合同中既然已明确了7000元的“定金”性质,那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刘先生明确不买房子的意思表示已是一种可预期的违约,而违约的结果就是没收定金。
毁信不卖定金双倍返还
去年4月,谢某经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徐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购买其在共和新路的一处房屋。根据协议约定,谢某将2万元意向金汇入中介公司账户,后又汇入8万元。
签约时,徐女士的丈夫外出旅游未能确认同意,中介公司要求徐女士代为签名。她的丈夫回沪后,不同意转让房屋,并拒绝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5月,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将10万元退还给谢某。谢某则认为,中介公司和卖方的行为已造成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定金,要求再付自己违约金10万元。中介公司则认为,定金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与中介公司无关。徐女士则表示,谢某支付的定金是2万元,而非10万元,现2万元定金已退还,只同意再支付给买方2万元定金的三天活期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中关于2万元意向金,经徐女士确认已转为定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该不利后果应由徐女士承担。关于8万元的性质认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谢某应在签订协议后3日内补足定金至10万元,由徐女士签收后交由中介公司暂为保管。现该钱款她并未签收,8万元转为定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谢某要求两被告承担8万元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因此,判定徐女士应当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
■编后: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说的“定金罚则”。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为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提供了担保。此外,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相对于定金而言,订金和意向金并不是个规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一定要对定金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很可能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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