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10大诈骗事件

实习记者 曾欣欣/

  近年来,房地产经纪市场乱的像一锅粥,各式各样的恶性骗钱事件不时发生,利润空间过大,运营成本过低,使得地产中介看上去简直是无本万利的买卖,于是便有人耐不住诱惑,甘冒被查处的风险,随便搭起一个台子就唱起了大戏,于是黑中介便如此出炉了,使得“中介危机”进一步加深。但愿新的资金监管政策出现后,可以改变人们对中介的态度。

NO.1 特猖狂

头年得手,次年故技重施

  人物:张风

  关键词:截流租金

  2002年,北京恒基无限房地产经纪公司,采取“向承租人收取半年以上租金、只支付出租人三个月左右租金”的方式截流了大量租金,然后卷款逃逸,在短短一年内骗取广大业主租金100万元左右。该公司的幕后老板是一个叫张风的中年男人,他曾于2001年底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了50万元左右,当时他用别人名字注册的公司是“百年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

《地产SHOW》感言:一次侥幸,不代表次次幸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NO.2 特轰动

坏事做下,岂能蒸发了事?

  人物:余波

  关键词:蒸发

  2003年房地产界最轰动一时的当属“坚石事件”了。坚石公司曾被评为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一夜间坐地蒸发,终于揭开了他的真面目。在短短半年坚石公司以高进低出方式套取租金550余万,受害群众多达770多人,主犯余波辗转辽宁、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区,逃亡3个多月,甚至准备办假身份证、整容、购买死亡证明,准备“人间蒸发”。

  《地产SHOW》感言:做了坏事,即便你“蒸发”了,也要打回原形。

NO.3 特失望

百强企业也诈骗

  人物:佰家中介

  关键词:高进低出

  曾于2004年被评为“中国房地产经纪百强企业”的北京佰家中介,却被人以“涉嫌诈骗众房主的房屋租金”的罪名推上法庭,成为继“坚石事件”后又一哄动一时的“佰家事件”。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间,佰家中介先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引诱房主,然后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给房客的“高进低出”的方式骗取了上万名消费者租金,涉及金额达146.74万元。

  《地产SHOW》感言:有“坚石”在前,后者有经验可循,骗的得心应手。

 

NO.4 特窝火

员工也被栽赃

  人物:苏州“颢妃”中介

  关键词:官司

  2006年年底,苏州一个名为“颢妃”的无牌“黑中介”在短短2个月时间里,将数名受害者近200万资金席卷而空后销声匿迹。更绝的是,连这个公司内部职工也是受害者,他们替老板白干了一个多月,一分钱工资都没拿到。老板还让副经理购买客户的房子,房款存进了公司的账户,谁知老板卷了钱就跑了,由于房子在经理名下,卖方以为他串通老板吞钱,要打官司,该经理百口莫辩。

  《地产SHOW》感言:完全的“无本买卖”,骗的够干净彻底,还留下一大尾巴官司。

NO.5 特吃惊

同行也不放过

  人物:江苏一“皮包中介”

  关键词:转卖

  看到二手房交易红火,江苏无锡一房产“皮包中介”就动起了歪脑筋,先以定金骗取房主“两证”,并将同一房源多次转手卖予他人,将“售房款”纳入自己囊中。在2003年短短几个月共诈骗得手249万元。此外,该中介还把诈骗的对象瞄准了小型房产交易中介公司,谎称可帮忙代售房屋,骗到“两证”,卖给市民,随后又以“可加价卖出”的理由将“两证”骗回,再转卖他人。

  《地产SHOW》感言:“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不想今日却用在中介身上。

NO.6 特大额

天津汇众的“大手笔”

  人物:天津汇众

  关键词:代收房款

  2006年9月天津一家名为“天津汇众”的房产中介在市区内200多家店面几乎一夜之间全部关闭,被汇众公司欺骗的客户数量涉及1000多个家庭,涉嫌诈骗金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该公司代收房款,在具体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依然要求客户把房款交给公司打理,并用相关霸王合同条款规避自己责任和风险。

  《地产SHOW》感言:3亿元人民币,果然是“大手笔”,可惜用在了邪门歪道上。

NO.7 特无耻

“房屋银行”也不可靠

  人物:立天基业

  关键词:“房屋银行”

  交足了一年的租金,住了还不到半年,就面临着被人赶出来的局面,这是2003年所有经北京立天基业房屋中介公司租房的人的经历。立天基业所采用的经营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屋银行”,房主把闲置的房屋像存钱一样存在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随时租给房客。结果房子却被公司以高进低出的方式出租,利用期限长短差别拿到钱,随后立刻卷钱逃跑了。

  《地产SHOW》感言:不是“房屋银行”不可靠,而是有人愿意出卖诚信,没有了诚信,再大的银行又有何用?

NO.8 特下本

无良老板暗渡陈仓

  人物:胡斌

  关键词:亲友

  2002年、2003年是宁波楼市的迅速扬升期。原本是锅炉工人的胡斌正是此时成立了宁波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他指使员工及其亲友假扮购房者,在支付售房者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即将房屋过户至该公司员工或亲友的名下,先后骗购54套共计价值人民币4645万元的房屋,制造了目前为止宁波最大的房产中介诈骗案。

  《地产SHOW》感言:“没有资金,我有人。”老板煞费苦心,连自己“亲友团”都上场了。

NO.9 特灵活

黑中介瞄准留学生

  人物:某中介公司经理

  关键词:留学生

  2004年6月,北京某高校留学生“顺利”的在网上租到了房子,随后交付了25000元作为一年的房租。谁知拿到租金的“房东”立刻不见踪影。原来“房东”是某地产中介公司经理,利用职业之便拿到客户“两证”,随后对外发出出租信息,租房者见对方证件齐全,不疑有他,便每每爽快的付钱,谁知不知不觉走进陷阱。

  《地产SHOW》感言:广大群众已心生警惕,只好转移目标。

NO.10 特出色

房屋中介唱双簧

  人物:嘉士和房屋中介公司

  关键词:“双簧”

  2006年3月,北京的嘉士和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甚至不惜与房主大吵一架,这给客户留下值得信任的好印象,于是放心的交了钱,孰料几天后公司不翼而飞。原来,这个公司是花500元钱租来一个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写字楼租了一个月的房间,买了几部电话便开业了,他们以好房源、低价格为诱饵,吸引租房者,用演双簧的方式骗取租房者。

  《地产SHOW》感言:如此业务员,不去当演员实在是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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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的股市,永远的楼市

暂时的股市,永远的楼市

赵卓文(广州市同创卓越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国的股市已进入颠狂状态。全民炒股,指数节节上升。前两天刚刚回落一点,昨天马上又升到了4000点。

 

在疯狂股市的冲击下,楼市失血,车市失血,四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已下跌了1600多亿元。连保费都在下降。中国的股市正如初夏的天气一样,一天天在加温。

 

有机构已经公布数据。目前中国股市的市值已逾17万亿元,已经超过居民储蓄存款的总和。所以现在有人说:股票已成为居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炒股好,还是买楼好,这已成为公众选择的难题。

 

我的意见是:股市是暂时的,楼市是永远的。

 

在全民疯狂的炒股潮中,股市以超常规的速度在扩展。或许股市可能突破5000点,也可能疯到8000点。但千万别忘记:升得越快,跌得也越快。

 

股市将会在维持一段高峰后,迅速回落。连最乐观的人,都不会预测股市还可以“玩“半年”以上。

 

大胆估计,在2007年国庆黄金周前,股市将再无可玩。楼市将会有大量资金回流。楼市销售的复苏已经为期不远。

 

到了年末,中国的新老股民将会有一个深切的体会:还是楼市玩得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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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房地产基础知识(二)

*二、住宅的种类 住宅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2.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它有别于各地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实施“安居工程”而建造的“安居房”、“解困房”、“解危房”,从1998年年底开始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是特殊的商品房。 从销售看,商品房又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3.内销商品房与外销商品房的区别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向境内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向境外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士)销售的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可以销售给个人和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准设立的办事处和联络处;外销商品房可以向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4.商品房的结构有几种形式 品房的结构形式主要是以其承重结构所用其所用的材料来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砖混结构住宅; (2)砖木结构住宅; (3)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 5.砖混结构住宅 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而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的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 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指的是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如空心砖等。“混”是指由钢筋、水泥、砂石、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钢筋混凝土配料,包括楼板、过梁、楼梯、阳台、排檐等。这些配件与砖做的承重墙相结合,可以称为砖混结构住宅;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住宅一般在5层、6层以下。 6.砖木结构住宅 砖木结构住宅的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砖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共同构筑成的房屋。 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搞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搞腐蚀,耐火能力强,经久耐用,多用于高层住宅。具体又分框架、框架剪刀墙结构等。 8.住宅的建筑形式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9、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一般是指每户住宅在较高的楼层中增建一个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式为5.6米),其下层供起居用,如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 优点是: (1)平面利用系数高,通过夹件层复合,可使住宅的使用面积提高50%~70%; (2)户内隔层为木结构,将隔断、家具、装饰融为一体,既是墙,又是楼板、床、柜,降低了综合造价; (3)上部层采用推拉窗户,通风采光好,与一般层高和面积相同住宅相比,土地利用率可提高40%。 不足在于: (1)复式住宅面宽大、进深小,如采用内廊式平面组合必然导致一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通风、采光较差; (2)层高过低,如厨房只有2米高度,长期使用易产生局促憋气的不适感;贮藏间较大,但层高只有1.2米,很难充分利用; (3)由于室内的隔断、楼板均采用轻薄的木隔断,木材的成本较高且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 10.智能化住宅 智能化住宅是指将各种家用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与建筑技术和艺术有机结合,以获得一种居住安全、环境健康、经济合理、生活便利、服务周到的感觉,使人感到温馨舒适,并能激发人的创造性的住宅型建筑物。一般认为具备下列四种功能的住宅为智能化住宅: (1)安全防卫自动化; (2)身体保健自动化; (3)家务劳动自动化; (4)文化、娱乐、信息自动化。 具备以下四种基本功能,即可实现家庭活动自动化。家庭活动自动化是指家务、管理、文化娱乐和通信的自动化。所谓家务,是指家电设施、保安设施、能源管理等;所谓管理,是指家庭购买、经济管理、家务工作及医疗健康管理等;所谓文化娱乐,是指利用计算机进行学习、娱乐、文艺创作等;所谓通信,是指利用通信网络与外界联络及咨询服务。 要注意电脑化和智能化的是不同的。大量内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仪表仪器、装备和系统,均可称为“电脑化”,但不一定是智能化。必须采用某种或某些人工智能技术,使该仪表、仪器、装备和系统具有一定的智能功能,方可称为智能化。电脑化是智能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智能化住宅小区是指以一套先进、可靠的网络系统为基础,将住户和公共设施建成网络并实现住户、社区的生活设施、服务设施的计算机化管理的居住场所。其重点在于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科技水平和住宅的安全性。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和勘察设计制定了《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将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1)《导则》要求一星级示范小区应具有:安全防范子系统,包括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卫报警、闭路电视监控、对讲与防盗门控、住户报警、巡更管理;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对安全防范系统实行监控、远程抄收与管理、IC卡、车辆出入与停车管理,供电设备、公共照明、电梯、供水等重要设备监控管理,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包括为实现上述功能科学合理的布线,每户不少于两条电话线和两个有线电视插座,建立有线电视网。 (2)二星级示范小区除应具有一星的全部功能外,在安全防范子系统和信息管理子系统方面,其功能及技术水平应有较大提高;信息传输通道应采用高速宽带数据网作为主干网;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应配置局部网络,并供住户使用。 (3)三星级示范小区应具有二星级的全部功能。其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应实现现代集成建造系统(HI-CIMS)技术,并把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纳入整个住宅小区中,作为HI-CIMS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HI-CIMS要考虑物业公司对其智能化系统管理的运行模式,使其实现先进性、可扩展性和方便管理。 11、住宅的开间 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称为开间。根据有关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但就我国目前大量建造的砖混住宅来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有效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12.住宅的进深 住宅的长度和进深,在建筑学中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一墙皮到后一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根据有关规定,住宅的进深常采用下列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 、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从理论上讲,住宅的进深不宜过大。在住宅的高度(层高)和宽度(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房成狭长型,距离门窗较远的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如果人为地将狭长空间分隔,则分隔出的一部分房间就成为无自然光的黑房间。黑房间当然不适于人们居住,补救的措施之一是将黑房间用于次要的生活区,如储藏室、走道等,用人工照明来弥补自然光的不足;另一措施是在住宅内部建造内天井,将光线不足的房间布置于内天井四周,通过天井来解决采光、通风不足的问题。但内天井住宅也存在厨房串味、传声、干扰大、低层采光不足的问题。 13.住宅的层高 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表面到上层楼板表面之间的距离。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采用下列参数:2.6米、2.7米、2.8米 。住宅的层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之下都是有差异的。例如,我国传统的民居都造得比较高大,古代将相官邸或皇宫更是以不同的高度来区分等级的高低。而一些地震频繁、多火山的国家或地区,为抵御灾害,往往层高较低。我国出于对降低成本、节约建材、节约土地等经济指标的考虑,强调把住宅高度控制在2.8米左右。据测,层高每降低0.1米,造价就降低1%左右。一般来说,层高设计规律是层数越少,层高可相应提高;层数越多,层高可相应压缩。 14.住宅的净高 净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和净高的关系可用公式“净高=层高-楼板厚度”来表示,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做净高。 15.小区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小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化面积、建筑物构筑所占面积、运动场所等。小区的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水平面积之和。它是用于反映小区建设规模的重要经济指标,计算时应依据建筑平面图,按国家现行统一规定量算。 16.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物建设物除外。 建筑覆盖率又称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与总面积的之比,除特别注明外,计算时一般包括附属建设物。 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 17.绿化率与绿地率的区别 其实,绿化与绿地,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上。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所言,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时,要求距建筑外土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也就是说在上面种植的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所以,我们平常叫惯了的绿化率专业术语应称作“绿地率”,它和开发商一般许诺的“绿化率”有很大区别,开发商常说的其实是“绿化覆盖率”。 而且,国家对绿地率的要求非常严格。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法规都可以知道,长草的地方并不一定都能算作绿地,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含水面),至少要有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而宅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要保证居住区内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规模。 绿化覆盖率则不然,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有块草皮就可以计入,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 18.为何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编号会有不同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的编号与所签合同里的土地编号不一样,这有可能不是同一份土地使用证,应该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19.房屋的使用率与实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面积与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楼在72%~75%之间,板楼在78%~80%之间;而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与住宅面积的比,大于使用率,因此,往往有开发商用实用率来吸引买房人。 房屋使用率是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例,是衡量物业使用效率的重要标准。目前物业市场上出售的房屋大多以建筑面积表示,但对客户来说最具有实际使用意义的是使用面积。二者在数值上差距越大使用率越低,效用也越低。 在使用率计算方法的选择上,有些发展商采用轴线面积法。这种方法是以房间内外墙的中线为边界计算使用面积,这样计算出来的使用面积包括了外墙的一半面积和全部内墙所占的面积,数值上显得较高,不能完全反映房产实际的使用面积情况。比较确切的计算方法是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减法外墙和内墙所占的面积后得出的使用面积,这咱方法计算出来的作用面积也形象地称为“地毯面积”。它反映了一个物业的真实使用率,这种计算方法是对客户负责任的方法。 从一般情况来看,高层塔楼的真实使用率方面较多层住宅略低,主要是因为高层要求有防火楼梯,电梯间面积也较大,一梯多户设计也加大了通道的面积,每户平均分摊的面积也多。而多层住宅基本不存在上述问题,即便有些多层住宅有电梯,其电梯间面积也小于高层,如果采用电梯外挂等新型设计布局其使用率还可进一步提高。 此外,建筑面积还包括各单元应分摊的配套用房共用建筑面积,如锅炉房、配电室、高压水泵房等。 20.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买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单位应当为平方米。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21.套内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完全属于买房人个人私有;与套内使用面积相比,更能完事地反映买房人个人私有部分的产权。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2.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间、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只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3.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商品房的套内境况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套内墙体面积的计算法为: (1)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封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 (1)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设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5.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另外,购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什么? 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26.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各套(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Ⅹ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如租售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7.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多大才适宜呢?一般来说,塔楼的公摊面积要大于板楼的公摊面积。实践中,塔楼的公摊系数一般在0.18米~0.26米之间,而板楼的公摊系数则在0.14米~0.16米之间。这也是一套房屋公摊面积的适“度”范围 28、住宅的产权 住宅的产要一般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住宅的所有权,简单地讲,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住宅全面支配的权力。住宅的所有权一般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也构成了住宅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29.住宅的占有权 占有权一般由所有权人来行使。当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时候,占有权就为使用人行使——比如出租,当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占有权也随之转移。 30.住宅的使用权 对住宅使用的权力称住宅的使用权。会使使用权的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本人,也可以是租房人等“外人”。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不归房主所有时,房主的所有权并未丧失。 31.住宅的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房主利用住宅、房产等产生某种利益的权力,比如上文提到的出租。 32.住宅的处分权 处分权由房主行使。只有房主才有权力处分住宅、房产、如继承、赠予、变卖、抵押等。但当房屋、住宅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拥有房屋的处分权。 33、如何区分板楼和塔楼 可以从楼房的平面图区分塔楼和板楼。塔楼的平面图特点是,一层若干户,一般多于四五户共同围绕或者环绕一组公共竖向交通通道形成的楼房平面,平面的长度和宽度大致相同。这种楼房的高度一般从12层到35层。塔楼一般是以一梯4户到一梯12户。板楼的平面图上,长度明显大于宽度。板楼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长走廊式的,各住户靠长走廊连在一起;第二种是单元式拼接,若干个单元连在一起就拼成一个板楼。其实我们买房时,很容易分出塔楼和板楼,简单地说,塔楼比较高、比较方;板楼比较矮、比较长。 34、 2006年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 (1)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既可享受普通住宅优惠标准 a 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含)以上;b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一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1145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10592元/平方米。三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9289元/平方米。四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7749元/平方米。五级土地普通住宅交易价格为6047/平方米。六——十级为4828/米 注意:普通住宅标准同样适用于二手房的买卖。 (2)北京十类土地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为一到六类地段,丰台、石景山为三到九类地段、其他郊区处于六到十地段。 (3)普通住宅优惠(1)、契税:普通住宅购房款1.5% ,非普通住宅3% ( 2、)营业税:,购买普通住宅2年后出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非普通住宅2年后出售的:税额=(售价-买入价)*税率(5%) *三、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也叫“不动产” 房地产的形态:1、单纯的土地;2、单纯的房屋;3、土地和房屋的综合体。 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是土地附在土地上不可分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构筑物是指不能进入的建筑,如:烟筒、树、路等) 房地产按类型分为:1、住宅用(70年);2、生产用(50年);3、经营用(门头等,50年);4、行政用(市政府、法院等,50年);5、其他用(学校,博物馆等)。 二、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的总称。 房地产产业的主要内容: 1、 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 2、 房屋的开发和建设; 3、 地产的经营(包括土地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4、 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 5、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测量、律师、经纪、公证等); 6、 房地产物业管理; 7、 房地产金融(包括信息、保险、金融投资等)。 三、房地产的特性 1、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是自然生成物,位置不可移动,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因此决定房屋不可移动、固定性,使房地产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2、地域差别性:每一个地区或者同一地区不同位置的房地产价值也不相同; 3、房地产的高质耐久性; 4、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前提是国家的政局稳定,由土地性质决定,土地有限、不可再生,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增加,物以稀为贵,房地产作为龙头产业,税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 ※ 房地产的前景 1、城市化水平走势稳步提高,形成对房屋越来越高的需求。2010年城市人口达6.1亿,每年需新建住宅3.27亿㎡; 2、人口流动增加形成对住宅的需求; 3、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4、城市的旧城改造,增加居民对住宅的要求; 5、深化改革与市场发展的促进对住宅的需求。 政府改革深化内需 1、 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宅货币化; 2、 开发二手房市场; 3、 下调存款利率,吸引大批投资性客户; 4、 下调税费,出台法律法规,激励住房需求。 *五证两书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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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房地产基础知识(一)

一、综合类   
1、什么是房地产? 
   答: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2、什么是房地产权? 
   答: 房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3、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答: 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记载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4、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登记? 
   答: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
  (2)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5、不办房地产登记对权利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1)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发生侵害,或其使用发生变化时,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6、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7、什么是宗地? 
  答:宗地是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以权属界限组成的封闭地块。深圳市的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简称地号。 
8、什么叫宗地图? 
  答:宗地图包括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9、权属调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物有无合法批准手续,有无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定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坐落等。
 10、权属调查的程序及方法是什么? 
    答:权属调查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核查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核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档案资料(电脑查档,如不能确定,还须核查原始登记资料);
(3)如有必要,现场核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现状。
 11、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房地产他项权利、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12、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政府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宝安、龙岗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13、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4)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5)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14、问: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15、可否用化名、别名、他人名字申请产权登记? 
答:不能以化名、别名申请产权登记。
 16、房地产登记中所说的身份证明是指什么? 
答:房地产登记中所说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17、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上面所说的有关当事人包括:买卖双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房地产共有人、房地产交换双方、赠与双方等。
 18、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可单独申请;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19、哪些房地产登记须办理公证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登记应当办理公证:
(1)房地产赠与、继承;
(2)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转让、抵押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20、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1、什么情况下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3)登记部门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22、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 
答: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规定如下:
(1)居住用地 70年;
(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23、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答:(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2)土地灭失;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同时转让、抵押。
 25、“二手楼”使用年限从何时算起? 
答:“二手楼”的使用年限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日或《房地产证》确定的起始日起算。
 26、什么叫“确权”? 
答: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产权核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27、什么是《房地产证》? 
答:《房地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28、《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宗地号、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宗地面积、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日期、建购价款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29、旧《房地产证》如何更换新证?(暂不登报) 
答:可分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属于原特区房地产公司代表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需到深房集团新峰交易所认证,在办理登记时除提交产权证原件外,还需提交原购房合同书原件。若有遗失则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出具具结书,然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
(2)属原蛇口工业区产权处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需先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核实确认,然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原购房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
(3)属于原市房管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先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如土地合法或虽不合法但已经处理的,可到房地产所在地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不合法且未经处理的,不得换证。
 30、《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不同? 
答: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两者主要区别是《房地产证》同时记载有土地资料和房屋资料,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进行登记。而原《房屋所有权证》则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
 31、《房屋所有权证》能否换发《房地产证》? 
答:根据深府〔2004〕193号文《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32、红皮《房地产证》和绿皮《房地产证》有什么区别? 
答:(1)红皮《房地产证》说明该房地产是市场商品房地产,产权人可完全享有该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2)绿皮《房地产证》说明该房地产是非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区别仅是形式区别,实质区别应以《房地产证》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33、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 
答:(1)要确认《房地产证》是否真实,房地产权利人首先应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询,看是否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
(2)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其真伪性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
 34、《房地产证》中的原建购价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意义? 
答:《房地产证》中原建购价的确定: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房地产,原建购价款是指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地产购买价;发展商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原建购价款是指该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价。
《房地产证》中的原建购价款是买房或建房时该房地产的价值,也是以后再转移时计算有关税费的依据。
 35、《房地产证》中的建筑面积的含义和来源是什么? 
答:《房地产证》中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具体数据是由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部门提供。
 36、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查核原始登记资料确定。
 3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8、申请人如何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 
答:申请人带上收文回执,凭身份证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遗失收文回执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及遗失收文回执具结书领取。
 39、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及其他登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和查(解)封登记等。
 40、如何申请办理到期房地产续期手续? 
答:根据深府〔2004〕73号《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规定,到期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可以是该宗地上的所有权利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单个业主。
申请续期手续如下:
(1)属整宗用地续期,或整宗用地补交地价进入市场的,由地政部门办理。核定并收取地价后签订补充协议书或增补协议书。用地单位凭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情况之外的,直接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受理后核定地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初始登记  
 1、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2、问: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3、问: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②付清地价款证明。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用地红线图;
征地补偿协议书。
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5)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4、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同第43题第3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筑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建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7)工程结算书;
(8)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9)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10)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1)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①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②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③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④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清单;
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⑥属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应提交有关文件;
⑦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不提交第4、5、6、7、8项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5、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是否要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变更登记  
 1、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2、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5)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6)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7)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3、《房地产证》破损如何申请换领? 
答:《房地产证》破损,经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验确需换领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交回破损《房地产证》,申请换领新《房地产证》。
 4、什么叫《房地产证》的分割或合并? 
答:《房地产证》的分割或合并是指将房地产面积根据需要分割成若干份或合并成一份,在房地产登记上表现为《房地产证》的分证或合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或将几本《房地产证》合并为一本《房地产证》。当办理房地产分割或合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规划、建管、测绘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提供测绘部门最新的测绘报告,原《房地产证》收回注销。
 5、《房地产证》灭失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答:《房地产证》灭失的,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权利人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遗失,并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亲自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具结书,申请补发。登记部门收到申请,经初步审定后,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灭失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后予以补发,并在《房地产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6、申请《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材料(应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7、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有:
(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房改办批复;
(5)《房地产证》;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 转移登记  
 1、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以下情形下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2、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3、有哪些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 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6.有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有哪些行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房地产转让? 
答: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1)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3)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5、有哪些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答: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1)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2)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6、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
(2)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
(3)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
(4)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7、业主购买商品房后,为何要等发展商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申办《房地产证》?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买卖、赠与等情形的,当事人应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业主才能办理《房地产证》。
 8、拆迁赔偿房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的,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不能转让。
 9、什么时候应办理房地产预售备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地产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预售合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作备案。
 10、办理房地产预售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备案申请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2)预购人身份证明;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备案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5)其它资料(如监护人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等)。
 11、办理房地产解除预售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暂不登报) 
答:(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2)预购人身份证明;
(3)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经公证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
(5)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6)解除买卖合同公证书或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2、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答: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
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
 13、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暂不登报)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2)、(3)、(4)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凡按上述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备案。通过法院生效调解、判决解除合同的,可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解除备案。
 14、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联名买房? 
答: 单位和个人可以联名买房。
 15、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随房地产同时转移。
 16、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为产权转移的日期?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日期应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
 17、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18、什么叫房地产交换?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19、什么叫房地产赠与? 
答: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0、什么叫房地产继承? 
答:房地产继承是指房地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房地产继承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抵押登记  
 1、什么叫房地产抵押? 
答: 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什么叫房地产抵押人? 
答: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什么叫房地产抵押权人? 
答: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房地产抵押为什么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登记之日起生效。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5、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主合同及抵押合同书;
(5)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6、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抵押是否有效? 
答: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问:公用设施如大堂、设备层、小区会所等能否单独办证,能否抵押? 
答: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大堂、设备层、技术转换层属于公用建筑面积,无论是否已分摊在业主的购房面积中,都不能单独办证。
小区会所能否办证,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及未分摊面积等依据予以确定。
房地产抵押的前提是应具有《房地产证》,如小区会所已单独办理《房地产证》,可抵押;但大堂、设备层不能单独办证,因此不能抵押。 
8、办理了抵押登记的物业,房地产登记部门能否接受法院的查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登记部门可以接受法院查封已抵押的物业。 
9、企业办学的学校教学楼,可否办理抵押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如果企业办学的学校教学楼是属企业所有并依法登记在企业名下的,可以抵押。 
10、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将房地产赠与另一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或转让时是否还须另一方同意? 
答:(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将房地产赠予另一方,如已办理赠与手续并依法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抵押或转让不须另一方同意。

11、民间借贷能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2、企业间借贷可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融资行为,企业间以房地产抵押借款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3、对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的协议用地,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房地产时,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答: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的房地产必须经过批准并且补交地价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14、对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以抵押该房地产? 
答: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抵押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 
15、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以其房地产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为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因此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6、借款期限届满时,房地产登记部门能否迳为注销抵押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借款期限届满,不等于债权消灭及抵押权消灭,因此,在抵押双方当事人未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登记部门不予迳为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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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旭死了,一个时代的结束


今天早上得到消息,饰演84年版《红楼梦》中林黛玉的陈晓旭因乳腺癌去世了。前段时间陈夫妇剃度出家之事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没想到这么快,当年让无数国人敬重怜爱的“林妹妹”即玉陨香消,除了令人慨叹生命的无常,就是无限的伤感。

 

我的一位在广告业中从业的客座教授与陈晓旭是同行,对她相知甚深,尤其对于她对佛教的痴迷信仰极为不解。无疑陈晓旭的人生是成功的,她对林黛玉的扮演深深烙印在几代人的心灵之中,在我的意识里,她与“林妹妹”是合二为一的。讽刺的是,在如今“红楼梦中人”选秀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陈晓旭撒手人寰,是否预示着在红楼阐释的历史中一个时代的结束?

 

对于我们生活在80年代的人来说,对于《红楼梦》的启蒙是通过王扶林导演的这部电视剧来实现的。我们5、6岁时尚无法读懂原著,却已经知道了贾宝玉、林黛玉。《红楼梦》成为整个80年代人所仰视的一个文学偶像和情结,永远不可磨灭。而陈晓旭在其中功不可没。

 

相比之下,在近日进行得极为热络的“红楼梦中人”选秀节目之中,我所感觉到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一位朋友感慨地对我说:中国13亿人,居然选不出一个林妹妹!很多女孩子漂亮世故,却缺乏对文学最基本的敬慕。我不相信《红楼梦》中那个千古奇女子林黛玉是可以通过商业选秀和投票创造出来,因为没有商业不浮躁,而浮躁和文学、艺术相抵触。

 

今早得知陈晓旭去世的消息,我非常伤心,心口堵塞般痛苦。并不是因为我对陈本人有什么偏爱,而是在我心中,她已经成为“林妹妹”的象征,进而成为我所挚爱的《红楼梦》的象征。她的去世,或许意味着我对电视屏幕中“林妹妹”的浪漫期冀彻底死掉。理性与激情并重的80年代已经寿终正寝,陈晓旭用自己的死来向大家讲述了一个永远不能复制的神话:林妹妹只有一个,而林妹妹的时代结束了。

 

让我们来一起怀念逝去的陈晓旭,以及她所代表的那个单纯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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